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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項目,綜合評估受補助者之執行成效: 一、研發成果之產出績效。 二、強化產業研究發展能量及健全研究發展管理制度。 三、產業技術之創新研發、流通、加值及應用。 四、促進產學研各界之交流及合作。 五、研發人力之培訓及運用。 六、加速產業轉型與升級、創新營運模式及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七、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管理能力提升之執行成效。 前項各款所需之資料,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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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