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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提供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應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為限,且不超過該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一、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三、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 四、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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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