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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1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八日及一百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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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