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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4條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依前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未辦妥營業登記者,於公司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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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