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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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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準則所稱農業財團法人,指以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第3條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第4條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第5條農業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政府捐助之農業…第6條凡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涉及該農業財團法人本…第7條農業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採曆年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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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