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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農業財團法人,指以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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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