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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農業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民間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四、會計科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五、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 九、內部審核之處理。 十、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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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