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等方式,辦理下列本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復原重建項目:
一、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之後續處理:執行馬太鞍溪堰塞湖減災、監測、疏散及解決潰壩之相關工程方案。
二、農業復原:
(一)農地復原、專案休耕、農田廢園重建、農地重劃及農業生產環境重建。
(二)農路、林道及農業運輸設施。
(三)溫室、網室、倉儲、畜舍、禽舍、化製場、堆肥場、資材室及農機具室。
(四)農作物補植與種苗等設施及設備。
(五)農業機具及設備。
三、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
(一)災後振興地方產業復原措施。
(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等復原措施。
(三)災戶援助、生產設備汰換、產業設施、生財器具、運輸、各類輔具及交通工具復原。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