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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第2條

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等方式,辦理下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復原重建項目: 一、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之後續處理:執行馬太鞍溪堰塞湖減災、監測、疏散及解決潰壩之相關工程方案。 二、農業復原: (一)農地復原、專案休耕、農田廢園重建、農地重劃及農業生產環境重建。 (二)農路、林道及農業運輸設施。 (三)溫室、網室、倉儲、畜舍、禽舍、化製場、堆肥場、資材室及農機具室。 (四)農作物補植與種苗等設施及設備。 (五)農業機具及設備。 三、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 (一)災後振興地方產業復原措施。 (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等復原措施。 (三)災戶援助、生產設備汰換、產業設施、生財器具、運輸、各類輔具及交通工具復原。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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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依前條規定執行復原重建,除本部自辦者外,其補助或救助之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前項復原…第4條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發給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重複申請。第5條本部對於復原重建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或救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第6條復原重建項目之執行及前條之考核,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學校、法人或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第7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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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