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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第5條

本部對於復原重建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或救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執行之復原重建項目,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給與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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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