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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第3條

依前條規定執行復原重建,除本部自辦者外,其補助或救助之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前項復原重建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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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