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 第4條

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作物改良科。 二、作物環境科。 三、農業推廣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樹林分場。 八、五峰分場。 九、新埔分場。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