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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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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第4條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一、產業服務科。二、技術研發科。三、種苗檢驗科。四、種苗經營科。五、…第5條產業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健康種苗驗證與人工培殖拖鞋蘭之查驗及出口服務。二、種苗產業分析、…第6條技術研發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植物新品種育成技術之研究及應用。二、種苗繁殖、產程管理技術之研發…第7條種苗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種子品質檢查業務之執行。二、種苗病原檢測技術之研發及應用。三、種…第8條種苗經營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種子處理技術之研發。二、綠肥、農園藝作物新品種之試作及推廣。三、…第9條種苗生產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雜糧作物種子之生產。二、種苗生產體系之研究及運用。三、種苗農機具…第10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第11條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第12條主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3條麟洛分場掌理事項如下:一、熱帶作物健康種苗產程管理體系之建置、研究及推廣。二、熱帶作物採種技…第14條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5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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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