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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第50條
農業金融法 第50條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六條
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貸款之資格、期限或利率之規定。 二、違反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
規定吸收存款。 三、違反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九條
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五十一條
所為規定。 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六條
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貸款之資格、期限或利率之規定。 二、未依
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三、違反
第三十三條
準用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
規定吸收存款。 四、違反
第三十三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九條
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三條
準用銀行法
第五十一條
所為規定。 六、違反
第三十三條
準用銀行法
第七十六條
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四條
規定所為之處理方式;或於年度決算後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未低於
第三十四條
所定最低比率時,未依
第三十五條
規定,提撥或提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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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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