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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一、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理事長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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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