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29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第 三 章 保險費
投保單位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應繳滯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保險費」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被保險人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將其六月至十一月及十二月至次年五月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送繳…
第22條
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後,應即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前項表單如於保…
第23條
投保單位對於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
第24條
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暫行拒絕保險給付期間,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仍應照計。
第24-1條
被保險人逾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者,投保單位應於彙繳保險費時,列報被…
第25條
保險人計算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應繳納之保險費金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第26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其保險費仍應按期繳納。
第27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
第27-1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增加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
第28條
投保單位收繳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時,應掣發收據。
← 第28條
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