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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投保單位對於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結算次月保險費時一併沖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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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