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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各該政府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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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