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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1條

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或以其他指定方式按月繳納。 農民應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款項,經勞保局連續六個月扣繳未成功者,視同自願停止提繳;農民申請再提繳者,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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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