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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7條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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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