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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7條

農民於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農民退休儲金。 已領取農民退休儲金者,於未屆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前條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發給農民退休儲金。其退休儲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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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