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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 第13條
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13條
勞保局應將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及其積存金額,按月送基金運用局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基金運用局應將本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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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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