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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 第3條
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3條
本基金支出範圍如下: 一、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
、
第十六條
第一項及
第十七條
所支領之農民退休儲金或結算賸餘金額。 二、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三、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視基金規模及運作績效編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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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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