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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3條

本基金支出範圍如下: 一、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所支領之農民退休儲金或結算賸餘金額。 二、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三、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視基金規模及運作績效編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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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