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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 第15條
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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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農民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3條
本基金支出範圍如下:一、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
第4條
本基金得運用之範圍如下: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第5條
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一、購入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之總成本,不…
第6條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
第7條
本基金存放國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存放於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三百名…
第8條
本基金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由勞動部勞工…
第9條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法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依前條規定盈虧分配之累計金額低於依存儲期間以…
第10條
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積存金額及依第八條計算分配之金額,應於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中予以揭示。
第11條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之收益外,尚…
第12條
勞保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宜,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13條
勞保局應將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及其積存金額,按月送基金運用局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基金運用局應將本…
第14條
基金運用局對本基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本基金會計事務…
←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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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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