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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第20條

新設銀行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財政部不予 核發營業執照: 一、股東持股不符合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法人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有銀行 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經理人不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四條第六條規定者 。 四、董事、監察人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七條之情形者。 五、董事、監察人不符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八條規定者。 六、不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七、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 八、其他經財政部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新設銀行業務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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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