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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12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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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