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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21條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 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農民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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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