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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 第35條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35條
違反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
第六條
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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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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