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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0條

人評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由副處長召集且擔任主席,副處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處長指定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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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