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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三 章 人事評議
灌溉管理組織設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由處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副處長。 二、主任工程師。 三、組室主管。 四、二等及三等非主管人員各一人至三人,並由各該等人員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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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評議」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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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