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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15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甄試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辦法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灌溉管理組織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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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
甄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一、…
「甄試」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進用,依本章以甄試定其資格。前項甄試,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行之,由主管機關視業…
第16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人員甄試。
第17條
甄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一、…
←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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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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