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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7條

甄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有第十五條所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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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