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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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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甄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人員甄試。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依各灌溉管理組織編制表之職稱及人數進用之。處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
第23條
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一、曾任…
第26條
第十六條甄試及格進用人員應受各該次甄試簡章規定服務年限之限制。
第27條
灌溉管理組織現職人員之調派,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進用及調派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派低一職…
「甄試」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進用,依本章以甄試定其資格。前項甄試,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行之,由主管機關視業…
第15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辦法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應試。但有下列各款…
第17條
甄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一、…
← 第15條
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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