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7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資遣之,並發給資遣費: 一、因灌溉管理組織裁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減少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基準,或灌溉管理組織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派。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0條
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第7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