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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5條

第 九 章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撫卹金應一次發給之。其計算方式比照第六十九條退休金之計算基準辦理。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 因公死亡者,除按前二項規定核給撫卹金外,應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前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前條第三項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前條第三項第五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 前項因公死亡人員應加發之一次撫卹金,由本作業基金編列預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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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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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