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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4條

第 九 章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公死亡者,指現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因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撫卹金領受順序及比率等事項,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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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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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