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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17條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其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 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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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