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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14條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 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其他受益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權利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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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