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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23條

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前項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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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