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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徵用之徵用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管機關應予修復或補償;無法修復或滅失時,應解除徵用,並由主管機關按徵用時其使用程度,準用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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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