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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第7條

徵調或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發給廢止徵調或徵用證明文件,將徵用物返還被徵用人;並於廢止徵調或徵用後二個月內發給補償費用。但徵調或徵用連續每滿一個月者,主管機關應先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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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