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 第10條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0條

現為出租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讓售方式處分: 一、原農田水利會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與承租人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