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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9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或公營事業業務上所需者,經需用事業檢具使用計畫、圖說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報經本署同意後,得以讓售方式處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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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