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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23條

成品農藥分裝之委託,委託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受委託人以具備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工廠為限。 前項委託終止或解除時,應由委託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核准。 依第一項及前項核准或廢止核准之農藥,應辦理農藥標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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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