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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24條

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 二、輸入後進行製造、加工、分裝等相關處理程序而專供輸出之用。 三、製造或加工專供輸出之用。 前項農藥不得在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但專供緊急防治之用於國內販賣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農藥之申請、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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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