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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 第36條
農藥管理法 第36條
第 五 章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誇張或不正當之推銷、宣傳或廣告。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前,應將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農藥廣告之申請、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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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藥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明知為劣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的其他條文
第35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就農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以備主管…
第3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或誇張之情…
第38條
非本法所稱之農藥,不得為具有農藥藥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第39條
農藥之運輸、倉儲應注意安全;其運輸管理、倉儲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
第40條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
第41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前條第一項所定任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抽取…
第42條
查獲涉嫌之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廠商不得拒…
第43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
第44條
主管機關得定期對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進行評鑑,並得就評鑑優良者獎勵之。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辦法,…
← 第35條
看 農藥管理法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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