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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42條

第 五 章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
查獲涉嫌之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廠商不得拒絕。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但為檢驗之必要,須延長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及期間,以書面通知廠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藥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明知為劣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的其他條文

第35條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就農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以備主管…第36條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誇張或不正當之推…第37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或誇張之情…第38條非本法所稱之農藥,不得為具有農藥藥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第39條農藥之運輸、倉儲應注意安全;其運輸管理、倉儲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第40條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第41條農藥檢查人員執行前條第一項所定任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抽取…第43條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第44條主管機關得定期對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進行評鑑,並得就評鑑優良者獎勵之。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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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