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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 前項所定農藥檢查之事項、抽驗、複驗、執行封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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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