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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6條

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 前項法規修正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原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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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