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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8條

通訊傳播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相關審驗工作,應以促進互通應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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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通訊傳播: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第3條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第4條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第5條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第6條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第7條政府應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但稀有資源之分配,不在此限。第9條通訊傳播事業對於消費之必要資訊應予公開並提供公平合理之服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第10條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第11條政府應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基礎網路互連。前項網路互連,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及無差別待遇之…第12條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第13條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第14條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得要求通訊傳播事業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第15條為提升通訊傳播之發展,政府應積極促進、參與國際合作,必要時,得依法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第16條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前項法規修正施行…第17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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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